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管 理 办 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先导作用,使教育科研真正成为推动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结合呼伦贝尔市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呼伦贝尔市教育科研工作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研究重点,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应用研究,保证教育科研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推广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者,坚持“择优立项、确保重点”的原则确定课题。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呼伦贝尔市教育科研管理工作,制定发展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组织教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审、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科办”)设在呼伦贝尔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教育科学研究室,负责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七条 市教科办依据《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选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每年组织一次课题立项申报工作。
第八条 市级课题申报者可根据《课题指南》或当前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进行选题,并对所选课题的研究价值、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设计和论证。除调查类、决策类研究外,每项课题研究周期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主持人应具备的条件。课题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课题主持人如无中级职称,必须由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同行推荐人推荐;主持人在课题研究中应能够承担实质性任务,切实承担起组织和指导课题研究的责任;主持人须保证课题组成员真正参加课题研究工作,并有相应的研究成果;每一项课题中,主持人仅限填报1人,课题组成员不超过10人,跨旗市区且有特殊研究价值的课题,主持人可申请增加课题组成员,并报市教科办批复;未获批准,主持人擅自增加的课题组成员将不予颁发结题证书(市教科办只承认立项评审书前10名课题组成员);每项课题非本课题相关学科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20%;非跨旗市区类课题不允许本旗市区外人员参与;每位主持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市级课题,立项课题如未能如期完成研究工作,须申请撤项后方能申报新的课题;每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项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条 每年市级课题申报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申报者须按要求填写《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申报评审书》及《活页》一式三份,经本单位、所在旗市区教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市教科办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每年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申报者须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及《活页》,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研管理平台提交材料,经本单位、所在旗市区教科研管理部门、市教科办、自治区逐级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评审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等签署明确意见,并在课题研究时间、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课题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 呼伦贝尔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原则。立项课题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和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课题核心概念界定清晰,研究目标、内容明确具体,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案切实可行、论证充分;课题主持人和参与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并且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客观条件;课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预期能取得较好的研究效果,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课题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教育决策、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十四条 为了科学、规范评审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教科办依据《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细则》从呼伦贝尔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组建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专家库,评审时从专家库选取3名专家成立评审组,评审组依据《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评分标准》对申报立项的课题进行盲审,并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经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公示。
第十五条 经市教科办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市教科办颁发立项通知书,同时通知所在单位和所在旗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凡未通过评审的课题,不予立项,由市教科办将其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人。
第十六条 经市教科办批准立项的课题均列入“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档案”,其主持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可优先获得科研咨询、指导和培训资格。对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同时又符合自治区或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办要求的课题,市教科办负责推荐申报自治区级或国家级课题。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 呼伦贝尔市教科办具有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进行规划、督导、检查、评价等常规管理职能。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市教科办与课题主持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由课题主持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市教科办给予指导,并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开题管理。课题主持人应在课题立项名录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开题启动会,并将开题报告及课题实施方案上报至主持人所在地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期管理。市级课题主持人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管理,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自检。市级课题由课题主持人单位所在地区教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课题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指导,市教科办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呼伦贝尔市年末督导考核成绩。
中期检查指导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已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专家答疑等。中期检查时,主持人须填写“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并将本阶段研究报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阶段性成果及所在单位意见报课题主持人单位所在地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
中期检查采用现场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和次数根据课题研究周期确定,三年以内结题的,检查次数为1-2次;三至五年结题的,检查次数为2-3次。
第二十条 课题变更。课题在实施阶段需要变更课题组成员、课题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周期或对研究内容做出重大调整的,须由课题主持人填写“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所属地教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市教科办审批许可后,加盖市教科办公章,一份在市教科办存档,一份在所属地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另一份由课题主持人留存。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除延期申请外,变更申请只能在研究中期前提交,每项课题只能提交一次,且变更事项不得超过3项;不可以变更课题主持人;不可以申请提前结题;可在研究周期结束前申请一次延期,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延期后的课题只有一次结题评审机会。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教科办撤销该项课题: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研究周期结束,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课题申报时须说明经费来源,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课题结题评审
第二十三条 市级立项课题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向市教科办提交结题鉴定申请。每年结题申报时间以下发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结题鉴定采取专家评议鉴定方式,包括会议评议鉴定和通讯评议鉴定。结题评审工作由市教科办组织,依据《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细则》从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专家库选取3-5名专家成立评审组。评审组应对照课题立项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依据《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评分标准》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将鉴定意见填写在“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鉴定表”中。评审结果经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公示。
第二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须在研究结束后在课题结题评审规定的时限内向市教科办提供结题鉴定材料,材料包括课题立项通知书复印件、课题立项评审书复印件、《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变更申请复印件、开题报告、“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研究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成果主件、成果附件、“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鉴定表”。
第二十六条 结题评审鉴定通过后,由市教科办颁发结题证书。课题结题证书中课题组成员排名顺序按主持人提交的结题鉴定表中的顺序排列。课题主持人应将完整的成果材料、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研究工作报告、“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鉴定表”及有代表性的过程性材料报市教科办存档。
第二十七条 未申请过延期的课题如未能通过专家鉴定验收,可于第二年再次申请结题鉴定;已申请过延期结题但仍未通过鉴定的课题将被撤项,主持人可以调整研究方向,申报新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七章 成果推广
第二十八条 对制定相关教育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单位所属地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和市教科办联合向有关决策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九条 对推动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市教科办应向相应领域推广,促其发挥效益。
第三十条 市教科办负责遴选呼伦贝尔市级教育科学规划优秀课题,不定期召开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未经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承研单位、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自行推广。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研究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编撰的《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集》、呼伦贝尔教育局网站及其他大众媒体,宣传和推广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并将教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效益,逐渐形成一种成果推广转化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教科办将依据本办法,制定《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申报评审书》、“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鉴定表”等表格,发布《呼伦贝尔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指南》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呼伦贝尔市教科办。
